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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宇杰:碳排放的強度是如何產生的
碳排放強度是指每單位國民生產總值的增長所帶來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該指標主要是用來衡量一國經濟同碳排放量之間的關系,如果一國在經濟增長的同時,每單位國民生產總值所帶來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在下降,那么說明該國就實現了一個低碳的發展模式。
碳減排與經濟發展矛盾的存在促使了碳排放強度指標的提出。世界各國,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 實施碳減排均會對各國經濟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失。對發達國家而言,根據《京都議定書》的要求,發達國家 2008-2012年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礎上平均減排5.2%,這一要求意味著發達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的零增長或負排放。這必然嚴重損害發達國家經濟的增長,因為隨著經濟的持續增長,溫室氣體排放量將繼續增加這是毫無疑問的。在成熟的減排技術普及之前,發達國家需支付高昂的減排成本。因此,美國和澳大利亞拒絕批準《京都議定書》。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在能源消費結構、經濟結構、能源技術等方面均較之發達國家存在一定的差距,所以碳減排對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的影響更大,承諾減排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無疑要蒙受 更大的經濟損失(劉蘭翠,2006)。
在此背景下,美國政府于2002年初提出了一種全新的減緩溫室氣體排放的方案,即溫室氣體(碳)排放強度減排,溫室氣體(碳)排放強度即溫室氣體排放量與 GDP的比值。已知未來的GDP和排放量限制目標,便可以得到未來的排放強度;同樣,已知排放強度目標也可以得到排放總量的限制目標。
美國提出其碳強度減排的具體目標為:將每百萬美元國內生產總值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即溫室氣體排放強度)在2002—2012年削減18% (Richard & Matthew, 2003)。這種新的減排方案試圖將減排與經濟發展聯系起來,試圖以碳排放強度的下降率作為各國減緩溫室氣體排放的承諾指標,來代替 ?京部議定書》規定的絕對量的減排目標。碳排放強度的提出,可以降低減排對經濟發展的不利影響,因此某種程度上使發展中國家參與全球溫室氣體減排成為可能 (何建坤,劉濱,2004)。
摘自:我國節能以低碳的交易市場機制研究
作者:劉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