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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宇杰分析:排污許可制能否改善環境質量問題
我國污染防治行動進入了完善法制體系的重要階段,企業排污告別了“先排后懲”時代,正式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要求領證排污,全程負起污染主體責任。
實施綜合許可,是指將一個企業或者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許可在一個排污許可證集中規定,現階段主要包括大氣和水污染物。這一方面是為了更好地減輕企業負擔,減少行政審批數量;另一方面是避免為了單純降低某一類污染物排放而導致污染轉移。環保部門應當加大綜合協調,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做好不同環境要素的綜合許可。
當前我國的環境管理核心任務是改善環境的質量,減少污染物的排放。固定污染源是我國污染物排放主要來源,且達標排放情況不容樂觀。排污許可證抓住固定污染源實質就是抓住了工業污染防治的重點和關鍵。對于現有企業,減排的方式主要是生產工藝革新、技術改造或增加污染治理設施、強化環境管理,排污許可證重點對污染治理設施、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以及管理要求進行許可,通過排污許可證強化環境保護精細化管理,促進企業達標排放,并有效控制區域流域污染物排放量。
《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提出了多項以排污許可證為載體,不斷降低污染物排放,從而促進改善環境質量的制度安排。排污許可制在環境質量問題上起到關鍵的作用:
(1)對于環境質量不達標或有改善任務的地區,省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提高排放標準,加嚴排污單位的許可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從而達到改善環境質量目的;
(2)環境質量不達標地區,對環境質量負責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通過依法制定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對排污單位提出更加嚴格的要求;
(3)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氣應對措施,以及地方限期達標規劃或有關水污染防治應急預案中枯水期環境管理要求等,針對特殊時段排污行為提出更加嚴格的要求,在許可證中載明,使得企業對污染物排放精細化管理的預期明確,有效支撐環境質量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