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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湖北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通知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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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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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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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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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7日
湖北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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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以下稱排污許可制)是依法規范企事業單位排污行為的基礎性環境管理制度,是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的核心制度,是全面深化生態環境領域改革、推進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是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的有力舉措。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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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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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加大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力度,全面實施《湖北省環境保護“十三五”規劃》,將排污許可制建設成為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為企業守法、部門執法、社會監督的依據,為提高環境管理效能和改善環境質量奠定堅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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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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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簡高效,銜接順暢。排污許可制銜接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制度,融合總量控制制度,為環境統計、排污權交易、排污收費及環境保護稅征收等工作提供統一的污染物排放數據,減少重復申報,減輕企事業單位負擔,提高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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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公正,一企一證。企事業單位持證排污,按照所在地改善環境質量和保障環境安全的要求承擔相應的污染治理責任,多排放多擔責、少排放可獲益。向企事業單位核發排污許可證,作為生產運營期排污行為的唯一行政許可,并明確其排污行為依法應當遵守的環境管理要求和承擔的法律責任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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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清晰,強化監管。排污許可證是企事業單位在生產運營期接受環境監管和環境保護部門實施監管的主要法律文書。企事業單位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按證排污,自證守法。環境保護部門基于企事業單位守法承諾,依法發放排污許可證,依證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對違法排污行為實施嚴厲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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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透明,社會共治。排污許可證申領、核發、監管流程全過程公開,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和環境保護部門監管執法信息及時公開,為推動企業守法、部門聯動、社會監督創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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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目標任務。排污許可證管理內容主要包括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并依法逐步納入其他污染物,按行業分步實現對固定污染源的全覆蓋。2017年6月底前完成火電、造紙兩個行業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重點行業及產能過剩行業企業排污許可證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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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0年,完成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各項環境管理制度精簡合理、有機銜接,企事業單位環保主體責任得到落實,基本建立法規體系完備、技術體系科學、管理體系高效的排污許可制,對固定污染源實施全過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協同控制,實現系統化、科學化、法治化、精細化、信息化的“一證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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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機銜接相關環境管理制度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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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機銜接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在分解、落實國家和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的基礎上,通過實施排污許可制,落實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逐步實現由行政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向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轉變,控制的范圍逐漸統一到固定污染源。環境質量不達標的地方,要通過提高排放標準或加嚴許可排放量等措施,對企事業單位實施更為嚴格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推動改善環境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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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機銜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新建項目必須在發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申領排污許可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中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應當納入排污許可證,其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應作為環境影響后評價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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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機銜接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制度。排污許可證是企業排污權的體現形式。湖北省企業主要污染物排污權的獲得和交易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辦法的通知》(鄂政辦發〔2016〕96號)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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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機銜接環境監管執法要求。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鄂政辦發〔2015〕46號)要求,經省、市(州)、縣(市、區)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范并符合要求的項目,納入排污許可管理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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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機銜接擬開征的環境保護稅制度。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應當建立涉稅信息共享平臺和工作配合機制,與擬開征的環境保護稅法做好銜接。交換共享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違法和受行政處罰情況等環境保護相關信息和納稅人的納稅申報、稅款入庫、減免稅額、欠繳稅款以及風險疑點等環境保護稅涉稅信息,引導企事業單位按證排污并誠信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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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規范排污許可證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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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明確排污許可證核發主體。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排污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指導。縣(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實施簡化管理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其余的排污許可證原則上由市(州)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核發。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納入行政審批局職責的,由行政審批部門負責核發。各市(州)地方性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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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家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出臺前,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省、市級重點排污單位(含國控、省控、市控重點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核發與監督管理工作。縣(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其他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核發與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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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被調整為市(州)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派出分局的,由市(州)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所屬派出分局實施排污許可證核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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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規范排污許可證核發流程。排污許可證按照環境保護部統一制定的排污許可證申領核發程序、排污許可證樣式、信息編碼和平臺接口標準、相關數據格式要求等規定核發。各地現有排污許可證及其管理應按國家統一要求及時進行規范。根據需要,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國家要求,制定湖北省排污許可證核發的有關管理和技術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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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業單位應按相關法規標準和技術規定提交申請材料,申報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濃度等,測算并申報污染物排放量。環境保護部門對符合要求的企事業單位應及時核發排污許可證,對存在疑問的開展現場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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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合理確定排污許可證內容。首次發放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三年,延續換發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五年。排污許可證中明確許可排放的污染物種類、濃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事項,載明污染治理設施、環境管理要求等相關內容。根據污染物排放標準、總量控制指標、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要求等,依法合理確定許可排放的污染物種類、濃度及排放量。地方政府制定的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重污染天氣及流域重污染應對措施中對企事業單位有更加嚴格的排放控制要求的,應當在排污許可證中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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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嚴格落實企事業單位環境保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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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落實按證排污責任。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所有企事業單位必須按期持證排污、按證排污,不得無證排污。企事業單位應及時申領排污許可證,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承諾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污并嚴格執行;落實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項環境管理要求,確保污染物排放種類、濃度和排放量等達到許可要求;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環境保護責任,不斷提高污染治理和環境管理水平,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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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實行自行監測和定期報告。企事業單位應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安裝或使用監測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環境監測、計量認證規定和技術規范,保障數據合法有效,設備正常運行,妥善保存原始記錄,建立準確完整的環境管理臺賬,安裝在線監測設備的應與環境保護部門聯網。企事業單位應如實向環境保護部門報告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依法向社會公開污染物排放數據并對數據真實性負責。排放情況與排污許可證要求不符的,應及時向環境保護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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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強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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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依證嚴格開展監管執法。按照“誰核發、誰監管”的原則定期開展監管執法。企事業單位通過了有效性審核的在線監測數據,可以作為環境保護部門監管執法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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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證監管是排污許可制實施的關鍵,重點檢查許可事項和管理要求的落實情況,通過執法監測、核查臺賬等手段,核實排放數據和報告的真實性,判定是否達標排放,核定排放量。現場檢查的時間、內容、結果以及處罰決定應記入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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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監督抽查,有權依法撤銷下級環境保護部門作出的核發排污許可證的決定并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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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嚴厲查處違法排污行為。根據違法情節輕重,依法采取按日連續處罰、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停業、關閉等措施,嚴厲處罰無證排污、不按證排污及私設暗管、超標排污等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行為,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環境保護部門檢查發現實際情況與環境管理臺賬、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不一致的,可以責令作出說明,對未能說明且無法提供自行監測原始記錄的,依法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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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綜合運用市場機制政策。對自愿實施嚴于許可排放濃度和排放量且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企事業單位,物價、經信、財政、環保、能源等部門要研究電價等價格激勵措施政策,符合條件的可以享受相關環保、稅收、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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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許可證是排污權的確認憑證、排污交易的管理載體,企事業單位在履行法定義務的基礎上,通過淘汰落后和過剩產能、清潔生產、污染治理、技術改造升級等產生的污染物排放削減量,可按規定在市場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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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強化信息系統建設和信息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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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建設管理信息平臺。各地應加強排污許可信息平臺建設,將排污許可證申領、核發、監管執法等工作流程及信息納入平臺,并與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實現對接。建設全省排污許可信息管理系統。通過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系統或平臺統一收集、存儲、管理排污許可證信息,實現各級聯網、數據集成、信息共享。形成的實際排放數據作為環境保護部門排污收費及環境保護稅征收、環境統計、污染源排放清單等各項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的數據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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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在湖北省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及時公開企事業單位自行監測數據和環境保護部門監管執法信息,公布不按證排污的企事業單位名單,納入企業環境行為信用評價,并通過省社會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與環保舉報平臺共享污染源信息,鼓勵公眾舉報無證和不按證排污行為。依法推進環境公益訴訟,加強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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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做好排污許可制實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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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高度重視排污許可制實施工作,加強組織領導,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落實責任單位,明確目標任務,制定實施計劃,確保按時限完成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避免出現管理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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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健全技術支撐體系。完善排污許可證執行和監管執法技術體系,指導企事業單位自行監測、臺賬記錄、執行報告、信息公開等工作,規范環境保護部門臺賬核查、現場執法等行為。強化第三方技術核查,培育和規范咨詢與監測服務市場,促進人才隊伍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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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開展宣傳培訓。加大對排污許可制的宣傳力度,做好制度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組織各級環境保護部門、企事業單位、咨詢與監測機構開展專業培訓。強化地方政府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樹立企事業單位持證排污意識,有序引導社會公眾更好參與監督企事業單位排污行為,形成政府綜合管控、企業依證守法、社會共同監督的良好氛圍。
來源:湖北省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