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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關于安徽省“十三五”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的具體要求
為貫徹落實《安徽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進一步加強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環境質量,防范環境風險,安徽省環保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衛生計生委、省教育廳、省科技廳聯合編制了《安徽省“十三五”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規劃》(以下簡稱《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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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提出安徽省“十三五”期間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目標是:到2020年,全省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經營單位的規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分別達到90%以上和95%以上,全省鄉鎮及以上醫療機構的醫療廢物無害化處置率達到100%。為實現上述目標,規劃提出了強化危險廢物源頭管理、提高危險廢物處理處置水平、加強監管能力建設等重點工作任務;明確了危險廢物處理處置重點項目發展原則,以及保障規劃實施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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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中對各類的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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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廢礦物油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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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省廢礦物油綜合利用企業生產負荷普遍較低,僅為許可經營規模的31%。“十三五”期間,現有廢礦物油綜合利用企業要按照《廢礦物油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廢礦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范》及其它相關要求,進行升級改造或兼并重組。嚴格控制新增廢礦物油綜合利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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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運營的現有企業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必須嚴格按照環保部《關于廢礦物油綜合利用行業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發有關問題的復函》(環辦土壤函[2017]559號)執行。現有企業中,根據上述文件認定屬于土法煉油的,各市環保局要書面通知相關企業,并按以下時限要求完成整治: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在2017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企業,應當在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到期之前完成整治;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在2017年12月31日后到期的企業,應當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治;未按期完成整治的,省環保廳將不再換發其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停止其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市級環保部門要提請同級政府予以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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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再生鉛利用類(HW31含鉛廢物、HW48有色金屬冶煉廢物中涉鉛的廢物、HW49其它廢物中廢鉛蓄電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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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口鎮、田營鎮再生鉛綜合利用單位的鉛污染物排放總量必須滿足各自鉛總量限值要求以及區域鉛總量減排要求。對于廢渣未能按照環保要求進行安全處置,廢水、廢氣不能穩定達標排放,以及超總量排放重點重金屬的企業,各級環保部門要依法查處、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增加新的產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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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鉛蓄電池生產者責任延伸,鼓勵鉛酸蓄電池生產單位利用其銷售渠道,建立廢舊鉛蓄電池回收系統,或委托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再生鉛企業等相關單位對廢舊鉛蓄電池進行回收利用。廢鉛蓄電池收集、貯存及運輸應滿足《廢鉛酸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范》(HJ 519)及其它危險廢物管理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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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它有色金屬再生利用類(HW17表面處理廢物、HW22含銅廢物、HW48有色金屬冶煉廢物、HW49其它廢物中除廢鉛蓄電池以外的涉及有色金屬的廢物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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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上述類別危險廢物現有綜合利用規模遠大于產生量。“十三五”期間,嚴格控制新增綜合利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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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它類別危險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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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危險廢物類別外,其它類別危險廢物的綜合利用能力建設應與當地城市發展規劃以及轄區內相應類別危險廢物產生量相匹配,按照就近處置、集中處置原則,以綜合利用本地及相鄰本省其他地區危險廢物為主,不得盲目擴大建設規模。按照優先資源化、最終無害化的方針,對目前綜合利用水平較低的廢酸、廢堿、廢活性炭、廢有機溶劑等類別危險廢物,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建設與省內產廢狀況相匹配的處理處置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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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危險廢物焚燒處置項目配套建設的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的選址,應滿足相關環境管理及技術規范要求。各市可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統籌規劃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選址,以備今后發展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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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制宜推進水泥行業利用現有水泥窯協同處理污水處理廠污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等固體廢物。水泥窯協同處置項目必須利用現有水泥窯,需滿足《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 30485)、《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 662)以及其它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含有色金屬的危險廢物種類經再生利用后產生的廢渣,在滿足水泥窯協同處置要求的前提下,優先進行水泥窯協同處置。推進鋼鐵企業消納鉻渣等危險廢物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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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成或在建的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應嚴格落實有關要求,安全處理處置生活垃圾焚燒飛灰。生活垃圾焚燒飛灰滿足《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中6.3 條要求,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的,填埋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滿足《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30485-2013),進入水泥窯協同處置的,水泥窯協同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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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醫療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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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要督促處置能力不足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實施擴建,提高處置規模;對接近設計運行年限的醫療廢物處置設備,及時更新升級,或實施醫療廢物焚燒設施提標改造工程,以轄區內醫療廢物及時得到安全處置。需要搬遷異地建設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中心,應符合當地醫療衛生主管部門相關規劃并滿足《醫療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工程技術規范》(HJ/T-177)等相關文件要求。
來源:安徽省環境保護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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