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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有哪些商業模式?
節能效益分享型
在項目期內用戶和節能服務公司雙方分享節能效益的合同類型。節能改造工程的投入按照節能服務公司與用戶的約定共同承擔或由節能服務公司單獨承擔。項目建設施工完成后,經雙方共同確認節能量后,雙方按合同約定比例分享節能效益。項目合同結束后,節能設備所有權無償移交給用戶,以后所產生的節能收益全歸用戶。節能效益分享型是我國政府大力支持的模式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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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費用托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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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委托節能服務公司出資進行能源系統的節能改造和運行管理,并按照雙方約定將該能源系統的能源費用交節能服務公司管理,系統節約的能源費用歸節能服務公司的合同類型。項目合同結束后,節能公司改造的節能設備無償移交給用戶使用,以后所產生的節能收益全歸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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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能量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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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投資,節能服務公司向用戶提供節能服務并承諾項目節能效益的合同類型。項目實施完畢,經雙方確認達到承諾的節能效益,用戶一次性或分次向節能服務公司支付服務費,如達不到承諾的節能效益,差額部分由節能服務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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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節能量型合同適用于實施周期短,能夠快速支付節能效益的節能項目,合同中一般會約定固定的節能量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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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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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公司投資購買節能服務公司的節能設備和服務,并租賃給用戶使用,根據協議定期向用戶收取租賃費用。節能服務公司負責對用戶的能源系統進行改造,并在合同期內對節能量進行測量驗證,擔保節能效果。項目合同結束后,節能設備由融資公司無償移交給用戶使用,以后所產生的節能收益全歸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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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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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以上4種基本類型的任意組合形成的合同類型。目前只有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可以申請國家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和稅收優惠,應當依據《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附件提供的參考合同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的節能服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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