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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項目中的采購手段方式包含了哪些
一、公開招標;多國政府和多數國際貸款機構將公開投標作為最為推薦的一種采購方式。這些政府,機構或組織希望通過公開招標這種競爭機制來投標過程的透明,避免腐敗,并提供一個能夠根據既定標準選出最優報價的機制。
競爭的優勢要在利益足以吸引多個投標者時才能夠顯現出來,因此,公開招標主要適用于核心邊界條件和技術經濟參數明確、完整、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府采購政策,且采購中不作更改的項目。
基本運營、維護和服務合同因為其服務范圍已明確且通常是可量化的,故采取公開招標采購方式往往較為便利。而對于更為復雜的 PPP項目,如BOT,持許經營權等,因為其初始信息與結果通常是不明確的,加之合同執行的時間長度較長,以及外部性的特點,使得有艱目標的設定和結果預測變得十分困難。因此,對于此類項目,公開招標這種采購方式往往難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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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競爭性談判;競爭性談判需要邀請一組投標者參與結構化談判。通過使通過使投標者意識到來自其他投標者的競爭壓力,以期獲得最好的報價。相比公開招標,這種采購方式過程迅速,成本較低的同時還能得到很好的報價。但我國篩選投標者的流程并不透明,也可能無法選出最好的中標人。同時,腐敗風險也會上升。費時的采購流程可視作社會資本的機會成本,決策時需要考量其透明的程度與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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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單一來源采購;單一來源采購能節 省時間和資金,但這種采購方式實施條件苛刻,缺乏透明度。易滋生腐敗,還不具備競爭性招作的成本優勢。采用時,項目實施機構應確信實談判技巧及信息能夠確保單來源采購是有利的。
摘自:PPP模式手冊 ?作者:陳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