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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5種情況危廢處置無須申領危廢許可證
(一)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在其廠區(場所)內,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本單位產生的危險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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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A公司產生危險廢物廢硫酸,目前在廠區內建設廢酸中和設施,對廢硫酸自行處置,A公司免于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B公司產生的廢液為危險廢物,該廢液可通過本公司自建的焚燒爐處置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在B公司廠內建設焚燒裝置(裝置所有權屬于B公司)專門處理該股廢液,B公司免于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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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同一省級行政區內,同一母公司或集團公司所屬的子公司之間使用共享設施,對各子公司產生的危險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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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C集團公司下有C1、C2……公司(位于同一省級行政區域內),C、C1、C2……公司可共享危險廢物處置裝置,均免于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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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僅將位于同一工業園區內的特定企業產生的特定種類的危險廢物作為生產原料進行定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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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D1公司與D2公司位于同一工業園區內,D1公司產生的危險廢物廢酸,D2公司生產原料中可利用此特定廢酸,D2公司定向接收D1公司的該股廢酸,D2公司免于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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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技術研發、驗證為目的對危險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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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公司為危險廢物利用或者處置技術研發機構,需要搜集相應的危險廢物進行研究,尋找其最佳處置或者利用方法,E公司免于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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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可以實行豁免管理的危險廢物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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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年版)屬于豁免管理清單內的廢物,可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前款所述免于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具體范圍和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以上免于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需要待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出臺相關細則后,方可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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