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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試行)》最核心的內容是什么?
近日,國家***印發了《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了省級電網輸配電價的定價原則、計算辦法,與之前發布的《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共同構成了對電網企業的成本價格監管制度框架。
《辦法》的核心可以概括為“三個明確”,即明確了獨立輸配電價體系的主要內容、明確了輸配電價的計算辦法、明確了對電網企業的激勵約束機制。
(一)明確了建立獨立輸配電價體系。《辦法》規定,以提供輸配電服務相關的資產、成本為基礎,確定電網企業輸配電業務準許收入,并分電壓等級、分用戶類別核定輸配電價,建立規則明晰、水平合理、監管有力、科學透明的獨立輸配電價體系,既要確保電網企業提供安全可靠的電力,又要使輸配電價合理反映輸配電成本,以盡可能低的價格提供優質的輸配電服務。
(二)明確了輸配電價的計算方法。《辦法》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既明確規定了折舊費、運行維護費、有效資產、準許收益率等指標的核定原則和具體標準,又明確規定了不得計入輸配電價定價范圍的成本費用、資產,還規定了分電壓等級、分用戶類別輸配電價的計算辦法,提出了妥善處理政策性交叉補貼的初步思路。
(三)明確了對電網企業的激勵約束機制。《辦法》創新性地引入激勵性管制理念,建立對電網企業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一是實行費率上限管控,材料費、修理費、其他費用等高出上限部分不計入輸配電價,激勵企業以費用上限為目標盡可能通過節約成本費用來獲得收益;
二是強化投資約束機制,電網投資與電量增長、負荷增長、供電可靠性不匹配的成本費用暫不予納入輸配電價,抑制電網過度投資,鼓勵工程造價節約,減少不必要投資;
三是建立投資定期校核機制,防止電網企業虛報投資,當電網企業實際投資額低于規劃投資額時,對差額投資對應的準許收入的70%予以扣減,反之,差額投資對應的準許收入不再上調;
四是建立成本節約分享機制,規定企業實際借款利率、線損率低于政府核定標準的,節約部分按1:1由企業和用戶共同分享,調動企業降成本的積極性;
五是建立與供電可靠性和服務質量掛鉤的輸配電價調整機制。供電可靠率、服務質量等達不到規定標準的,相應扣減電網企業準許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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