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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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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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財建規〔2010〕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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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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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我省節能服務產業發展,進一步做好節能降耗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25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0〕249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合同能源管理,是指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以契約形式約定節能目標,節能服務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務,用能單位以節能效益支付節能服務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潤。節能服務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狀況診斷和節能項目設計、融資、改造、運行管理等服務的專業化公司。
第三條各市縣對未納入本實施細則支持范圍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可參照國家和省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辦法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二章支持對象和范圍
第四條支持對象。在湖北省境內實施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節能服務公司。
第五條支持范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的工業、商業、建筑、交通等領域以及公共機構節能改造項目。已享受國家和省其他相關補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不再納入實施細則支持范圍。
第六條備案要求。符合支持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行審核備案、動態管理制度(具體要求見附件1)。
申請備案的節能服務公司,向公司注冊地發展改革部門提出申請,由市、州發展改革部門匯總上報省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進行初審,匯總后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組織專家進行評審結果,對外公布節能服務公司名單及業務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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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支持條件
第七條申請財政獎勵資金的合同能源管理節能服務公司須符合下述條件:
(一)通過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備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以節能診斷、設計、改造、運營等節能服務為主營業務,具備提供優質高效節能服務的質量體系;
(二)注冊資金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具有較強的融資能力,能夠提供持續穩定的節能服務;
(三)經營狀況和信用記錄良好,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四)擁有匹配的專職技術人員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項目順利實施和穩定運行的能力。
第八條申請財政獎勵資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須符合下述條件:
(一)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備案名單內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的符合規定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須參照《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中的標準合同格式簽訂能源管理合同;
(二)財政獎勵資金支持的項目內容主要為鍋爐(窯爐)改造、余熱余壓利用、電機系統節能、能量系統優化、綠色照明改造、建筑節能改造等節能改造項目,且采用的技術、工藝、產品先進適用;
(三)節能服務公司投資70%以上,并在合同中約定節能效益分享方式;
(四)單個項目年節能量(指節能能力)在10000噸標準煤以下、100噸標準煤以上(含100噸),其中工業項目年節能量在500噸標準煤以上(含500噸);
(五)用能計量裝置齊備,具備完善的能源統計和管理制度,節能量可計量、監測、核查。
第九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不予支持:
(一)新建、異地遷建項目;
(二)以擴大產能為主的改造項目,或“上大壓小”、等量淘汰類項目;
(三)改造所依附的主體裝置不符合國家政策,已列入國家明令淘汰或按計劃近期淘汰的目錄;
(四)改造主體屬違規審批或違規建設的項目;
(五)太陽能、風能利用類項目;
(六)以全燒或摻燒秸稈、稻殼和其它廢棄生物質燃料,或以劣質能源替代優質能源類項目;
(七)煤矸石發電、煤層氣發電、垃圾焚燒發電類項目;
(八)熱電聯產類項目;
(九)添加燃煤助燃劑類項目;
(十)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產的水泥生產線余熱發電項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產的鋼鐵企業高爐煤氣、焦爐煤氣、燒結余熱余壓發電項目;
(十一)已獲得國家其他相關補助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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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支持方式和獎勵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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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支持方式。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按年節能量和規定標準給予節能服務公司一次性獎勵。獎勵資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及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相關支出。
第十一條獎勵標準。符合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項目要求的,按照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后年實際節能量,獎勵標準為300元/噸標準煤,其中:中央財政獎勵為240元/噸標準煤,省級財政獎勵為60元/噸標準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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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申報和審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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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各縣(市)發展改革部門和***門對當地實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進行備案管理,每年4月底、10月底前分兩批由市(州)發展改革部門、***門匯總上報省發展改革委和省財政廳。
第十三條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完工后,由節能服務公司向項目所在地縣市***門和發展改革部門提出財政獎勵資金申請,市(州)***門和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匯總后聯合上報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
第十四條申報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需提供的材料:
(一)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資金申請報告(見附件2、附件3);
(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施情況報告書(詳細報告實施節能技術改造、采用先進節能產品和節能技術形成的節能量);
(三)節能服務公司營業執照、資質備案文件等復印件;
(四)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備案文件復印件;
(五)實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商業合同副本。
第十五條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對各地上報的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組織進行評審,對節能量進行審核(審核原則和方法見附件4)確認項目年節能量。
第十六條省財政廳根據審核結果,先將項目獎勵資金的70%部分下達到市縣***門。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穩定運行后,省財政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組織對項目進行核查,根據核查情況,省財政廳進行獎勵資金清算。
第十七條有關市縣財政局在收到財政獎勵資金后,要按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將資金及時撥付到節能服務公司,并在季后5日內填制《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安排使用情況季度統計表》(格式見附件5),報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由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在季后10日內匯總報***、國家***。
第十八條每年2月底前,省財政廳根據上年度本省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施及節能效果、中央財政獎勵資金安排使用及結余、地方財政配套資金等情況,編制《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財政獎勵資金年度清算情況表》(格式見附件6),以文件形式上報***。
第六章 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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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我省實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組織對實施情況、節能效果以及合同執行情況等方面進行專項檢查,并根據檢查情況,清算年度財政獎勵資金。
第二十條各市縣***門和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和財政獎勵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確保項目財政資金安全有效。要建立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跟蹤問效制度,對每年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資金使用績效進行分析評價,于12月底前將評價情況匯總上報省財政廳和省發展改革委,作為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向國家申請資金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節能服務公司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獎勵資金的節能服務公司,除追繳扣回財政獎勵資金外,將取消其財政獎勵資金申報資格。
第二十二條財政獎勵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對違反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細則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