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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25號)和《***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0]249號),為規范和加強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能源管理,是指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以契約形式約定節能目標,節能服務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務,用能單位以節能效益支付節能服務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潤。本辦法支持的主要是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節能服務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狀況診斷和節能項目設計、融資、改造、運行管理以及推廣節能新產品、新技術等服務的專業化公司。
第三條 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以下簡稱財政獎勵資金)是指從省級預算內投資和省級財政節能專項資金中安排的、與***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相配套,對我省實施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節能服務公司給予獎勵的財政性資金。
第四條 省直節能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節能主管部門)是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管理。省財政廳是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的管理部門(以下簡稱資金主管部門),主要負責財政獎勵資金的籌集、分配、支付、管理,實行公開、公正管理,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支持對象和范圍
第五條 支持對象。在省節能主管部門和省資金主管部門備案,并納入山西省合同能源管理節能服務公司機構庫,以節能服務為主營業務并實施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節能服務公司。
第六條 支持范圍。財政獎勵資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的工業、建筑、交通等領域以及公共機構節能改造項目。已享受國家、省其他相關補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不納入本辦法支持范圍。
第三章 支持條件
第七條 申請財政獎勵資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須符合下述條件:
(一)項目符合國家和本省相關產業政策、節能管理有關規定。
(二)節能服務公司投資70%以上,并在合同中約定節能效益分享方式。
(三)單個項目合同金額超過50萬元(含),項目實施后,按可比口徑計算,年節能率達到15%(含)以上,或年節能量100噸(含)標準煤以上,其中工業項目年節能量在300噸標準煤以上(含)。
(四)項目單位必須具有完善的能源計量、統計和管理體系,節能量可計量、可監測、可核查。
第八條 符合支持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須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審核已納入省節能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備案,并納入山西省節能服務公司機構庫的節能服務公司。具體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固定營業場所,以節能診斷、設計、改造、運營等節能服務為主營業務。
(二)注冊資金300萬元以上(含),具有較強的融資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經營狀況和信用記錄,財務會計制度健全,具有技術、質量、財務、合同等管理制度。
(四)擁有匹配的專職技術人員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項目順利實施和穩定運行的能力。
(五)省節能主管部門和資金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有關條件。
第四章 支持方式和獎勵標準
第九條 支持方式。財政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按年節能量和規定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資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及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相關支出。
第十條 獎勵標準。對實施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并符合相關要求的節能服務公司,按以下標準予以獎勵:
(一)根據項目實施后年實際節能量,按照不超過400元/噸標準煤的標準進行專項獎勵:
1、對列入***合同能源管理獎勵范圍的項目,在國家補助240元/噸標準煤的基礎上,省財政按160元/噸標準煤給予配套獎勵;
2、列入省合同能源管理范圍的項目,省財政按350元/噸標準煤進行獎勵;
3、市、縣財政可視情況對列入中央、省級合同能源的項目給予一定獎勵。
經省政府批準的重點推廣試點示范項目不受此限制。
(二)財政獎勵資金安排一定的工作經費,支持相關部門開展與合同能源管理有關的項目評審、節能量審核、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五章 項目申報程序及資金核定
第十一條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申報實行全過程審核認定。具體程序為:
??? (一)事前審核:在用能單位與節能服務公司之間具有合作意向,擬簽訂合同能源管理協議之前,由節能量審核認定機構對用能單位的能耗基準進行審核確定;
(二)事中審核:在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正式簽訂協議,項目正式實施后,節能服務公司方可申請財政獎勵:
1、節能服務公司向同級節能主管部門和***門申請財政獎勵資金,并附相關資料;
??? 2、同級節能主管部門、***門按規定初步審核后報上級節能主管和***門;
3、省節能主管部門、省財政廳對所有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進行匯總后,委托節能量審核認定機構審核確認。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申報項目的合同真實性、技術先進性、投資構成、資金到位情況、履約措施、節能量等進行全面評估審核,并出具節能量審核報告及時報省節能主管部門和***門。
第十二條?省節能主管部門依據審核認定節能量和獎勵標準,提出財政獎勵資金意見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審核下達獎勵資金70%的預算,并撥付資金。
第十三條?事后審核:在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施一年后,節能量認定機構對項目的實施情況再次進行審核認定,并出具審核報告報省節能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省節能主管部門依據審核報告提出剩余30%資金的清算計劃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審核下達預算并撥付資金。
第十四條 節能服務公司申請財政獎勵資金提交申報材料包括:
(一)節能服務公司和項目的基本情況。
(二)項目的資金情況,包括資金來源及到位情況。
(三)項目采用的節能技術和措施。
(四)項目節能量測算和監測方法。
(五)項目實施后的經濟、環境效果評價。
(六)其他相關資料。
第六章 項目實施
第十五條 對列入財政獎勵資金計劃的項目,由省節能主管部門、***門與節能服務公司簽定《山西省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目標責任書》,確保項目按計劃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使用財政獎勵資金的節能服務公司實行法人代表責任制。節能服務公司必須按照項目責任書規定的內容、技術指標、資金來源及用途等按期完成項目,確保達到預期的經濟效益。
第十七條 項目完成后,節能服務公司應及時向省節能主管部門提出項目竣工驗收申請,由省節能主管部門組織驗收或者委托項目所在地的節能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組織驗收。驗收時, 節能服務公司應附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資金使用情況報告。
第七章 監督管理及處罰
第十八條 省節能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施情況、節能效果以及合同執行情況等進行檢查。節能服務公司應當接受監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省財政廳和省節能主管部門反饋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九條 省財政廳和省節能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監管制度,加強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和省財政獎勵資金使用情況的跟蹤、核查和監督,確保財政資金安全有效。
第二十條 節能服務公司對財政獎勵資金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騙取省財政獎勵資金的節能服務公司,除追繳扣回財政獎勵資金外,將從省節能服務公司機構庫中取消其資格。
第二十一條 財政獎勵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對違反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分。涉及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節能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