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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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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環境保護核查
一、上市環保核查的目的和意義?
上市環保核查是環境保護部為規范和促進持續改善申請上市的公司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公司的環境行為、避免因環境污染問題對投資者帶來投資風險的一項環境保護管理程序。
二、上市環保核查的依據
《關于對申請上市的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進行環境保護核查的通知》(環發[2003]101號)
《關于進一步規范重污染行業生產經營公司申請上市或再融資環境保護核查工作的通知》(環辦[2007]105號)
《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環發[2008]24號)
《關于印發<上市公司環保核查行業分類管理名錄>的通知》(環辦函〔2008〕373號)
三、核查的范圍
需核查企業的范圍為:申請環保核查公司的分公司、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轄的從事環發〔2003〕101號文件所列重污染行業生產經營的企業和利用募集資金從事重污染行業的生產經營企業。
重污染行業:從事火力發電、鋼鐵、水泥、電解鋁行業的公司和跨省從事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電、建材、造紙、釀造、制藥、發酵、紡織、制革和采礦業公司。
四、核查的時段
對申請上市的公司進行環保核查的時段為申請上市環保核查前連續36個月。對申請再融資的上市公司,如屬首次進行環保核查的,核查時段為申請環保核查前連續36個月;如屬再次進行環保核查的,核查時段應按接續上一次環保核查時段確定。